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所得稅適用個人所得稅率標準
時間:2022-09-15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界于公司主體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一種商事登記形式,其名稱中不含有“公司”字樣,優于個體工商戶可以跨行政區(縣)地址遷移,也優于“公司”投資經營所得免去企業所得稅重疊交納,個別不發達經濟地區對個人獨資企業還參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模式實行所得稅核定征收免去會計建帳核算工作。
為了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發【2000】16號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款對“經營所得”的范圍解釋為:“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一章 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規定為:“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萬元的 |
5% |
0 |
2 |
超過3萬至9萬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過9萬至30萬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過30萬至50萬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過50萬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注:末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同時須注意《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扣除項目及標準”中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編輯整理:喜澤永寧財務